海淀区科普项目管理办法
(2003年4月21日)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海淀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促进科普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科普经费使用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普项目是指由海淀区科普经费支持(资助)的项目。
第三条 凡属海淀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团体(组织),均可申报海淀区科普项目,并获得海淀区科普经费支持(资助)。
第四条 海淀区科普项目的管理过程包括申报评估、立项实施、监督检查、总结验收等程序。
第五条 申报海淀区科普项目的单位应填报《海淀区科普项目申报书》,并提交科普项目实施方案。
第六条 海淀区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汇总申报项目,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组织专家对重大项目进行论证,依据当年科普经费情况,提出年度科普经费使用建议,拟定年度科普项目计划方案,报请联席会议讨论,报经联席会议主席、副主席批准后,按审批结果制定年度科普项目计划,下达至有关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条 科普项目计划确定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填报《海淀区科普经费项目信息表》,对核准经费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需要与科普联席会议办公室签订《海淀区科普经费项目书》。
第八条 海淀区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按计划核拨科普项目经费,组织监督检查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项目验收,确认项目完成。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保证科普项目经费专款专用,负责科普项目的组织实施,并按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向海淀区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海淀区科普项目结题报告书》。重大项目完成后,应提交《海淀区重大科普项目验收申请书》及验收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科普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规定完成项目任务的,限期归还相关经费。存在截留、挪用科普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科普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淀区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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