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事业单位的
设立、变更、注销(审核类)
审批子项目名称:科技类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销(审核类)
审批子项目名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审核类)
审批子项目名称:科技类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审核类)
审批子项目名称:科技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HDXS-KWSH-001--2003
审批子项目名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审核类)
审批子项目编号:HDXS-KWSH-001-2-2003
审批项目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8年第252号令)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1999年第18号令)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8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海淀行政区域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申请设立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登记申请书[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8年第252号令)第九条(1)];
2、场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房屋租赁的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含一年)[依据《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第七条(2)];
3、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一万元人民币,合伙单位为三万元人民币,法人单位为五万元人民币[依据《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第四条];
4、验资报告[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8年第252号令)第九条(4)];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中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的主要贡献和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依据《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第七条(1)、第九条(5)];
6、章程草案[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8年第252号令)第九条(6)];
7、其他材料(业务可行性报告)[依据《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第七条(3)]。
(二)、变更登记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在申请书应载明变更事项、原因和方案等[依据《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第九条];
2、修改章程的,应附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出具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办法》第六条第六款规定的其他材料;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应提交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申请书;变更资金的,应提交有关资产变更证明文件等[依据《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第九条]。
(三)、注销登记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注销申请书[依据《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第十条(一)];
2、登记证书副本[依据《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第十条(二)];
3、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依据《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第十条(三)]。
标准: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社会发展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给社会发展科科长;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申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即时。
二、初审
标准:同受理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社会发展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初审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出具初审意见。
对符合标准初审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初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初审意见转给核准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即时填写《行政审批事项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4个工作日。
三、核准
标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核准标准对初审意见进行核准。
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转给社会发展科科长;
不同意初审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核准意见及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社会发展科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核准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中止的,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回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回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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