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事业单位的
设立、变更、注销(审核类)
审批子项目名称:科技类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销(审核类)
审批子项目名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审核类)
审批子项目名称:科技类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审核类)
审批子项目名称:科技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HDXS-KWSH-001--2003
审批子项目名称:科技类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销(审核类)
审批子项目编号:HDXS-KWSH-001-1-2003
审批项目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8年第250号令)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6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海淀行政区域内科技类社会团体。
项目承担者需提交如下审批材料:
1、有50人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人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8年第250号令)第十条(1)];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8年第250号令)第十条(2)];
3、有固定的场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8年第250号令)第十条(3)];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8年第250号令)第十条(4)];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8年第250号令)第十条(5)];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8年第250号令)第十条(6)];
科技类社会团体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及科学技术传播和普及等业务。
申请设立:
须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报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8年第250号令)第十一条(1)];
2、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房屋租赁的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含一年)[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8年第250号令)第十一条(3)];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8年第250号令)第十一条(4)];
4、填报《工作人员名单》(30-50人)[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8年第250号令)第十条(1)];
5、章程草案[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8年第250号令)第十一条(5)];
6、如有上级主管部门需提交批文。
变更登记:须提交书面申请,在申请书中应载明变更事项、原因和方案等[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8年第250号令)第二十条]。
注销登记:
须提交以下文件:
1、注销登记申请书[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8年第250号令)第二十三条];
2、登记证书副本[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8年第250号令)第二十三条]:;
3、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8年第250号令)第二十三条]:
标准: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社会发展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行政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给予申办人;并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查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即时填写《行政审批事项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同受理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社会发展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查标准进行初审。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行政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给予申办人;并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初审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即时填写《行政审批事项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4个工作日。
三、核准
标准:同受理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核准标对初审意见进行核准。
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核准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初审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核准意见及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社会发展科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核准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中止的,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回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回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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