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受理
条件:
海淀行政区域内企业。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一式四份):
1、《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登记表》[依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高发[2001]364号)第六条(一)];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依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高发[2001]364号)第六条》(二)];
3、企业章程[依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高发[2001]364号)第六条》(三)];
4、企业科技人员学历或职称证明复印件[依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高发[2001]364号)第六条》(四)];
5、企业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依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高发[2001]364号)第六条(五)];
6、高新技术及产品有关证明文件(成果鉴定证明、专利证明、知识产权证明)[依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高发[2001]364号)第六条》(六)]。
申请认定的企业可通过指定网站填报《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也可到区科委领取填报材料。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社会发展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行政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给予申办人;并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初审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即时填写《行政审批事项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即时。
二、初审
标准:
1、从事下面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依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高发[2001]364号)第四条];
电子与信息技术
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先进制造技术
航空航天技术
现代农业技术
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环境保护新技术
海洋工程技术
核应用技术
与上述十大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首都经济发展特点的其它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高发[2001]364号)第四条];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与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依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高发[2001]364号)第四条];
4、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依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高发[2001]364号)第四条];
5、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收入60%以上[依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高发[2001]364号)第四条]。
本岗位责任人:社会发展科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初审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给社会发展科受理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退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社会发展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核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给社会发展科受理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退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给社会发展科受理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退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五、上报
本岗位责任人:社会发展科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审定后及时上报申报材料。
时限:1个工作日。
六、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社会发展科工作人员。
工作标准:
1、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 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 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上级审批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上级审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回申办人。
对上级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回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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