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应具备前置条件
1. 从事下面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电子与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先进制造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现代农业技术、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环境保护新技术、海洋工程技术、核应用技术,与上述十大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首都经济发展特点的其它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2.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3.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与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4. 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依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5.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收入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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