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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主体及依据

  主体: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法律依据:
  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2.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3.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4.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